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
對於鐵路路線測量規則第 20 條,根據此條規定,在踏勘完畢後,應就踏勘工作情形、路線工作情形、沿線經濟情形、比較線概況、建築費概算和踏勘結論等事項編製總報告。這些報告需複印兩份並附上相關的圖底和沿途相片,然後報送交通部。 舉例來說,根據土木技師公會的鑑定報告書,踏勘工作情形可能涉及到路線工作情形的具體細節和問題,這些都應該在總報告中清楚地呈現出來。另外,如果在進行踏勘時發現了沿線的經濟情形對工程有影響,也應該在報告中詳細附上相關的資料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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