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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八節 建築費概算及表報

§ 58–625

58
初測完竣,應根據紙上定線,並按年度預算書之建築支出項目、編製建築費概算。
59
初測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土石方數量表。 二、橋樑及涵洞表。 三、隧道表。 四、堤垣護岸表。 五、車站及其他建築物表。 六、坡度表。 七、曲線表。 八、水平標點表。 九、平交道表。 十、沿線地質調查表。
61
  1. 初測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由測量隊隊長將各種圖表報告及概算等,彙編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沿途所攝相片報請查: 一、初測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程情形、概算及第五十九條各表。 三、沿線經濟、運輸情況及材料工價等情形。 四、比較線概況。 五、初測結論。
  2. 初測如與定測同時進行,應根據定測結果,編製詳細預算,並報送定測總報告。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