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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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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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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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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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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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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第 17 條規定:「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