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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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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測量,指踏勘、初測及定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施行細則,其第四十八條規定:「列車編組完成或摘掛車輛後開車前,司機應會同檢車人員試測軔機。前項試測如未派檢車員之車站應由車長辦理。」這條規定表示,在列車編組完成或卸下車廂之後,開車前應進行假設測試軔機,如果車站未派檢車員,則由車長辦理。也就是說,在進行測量前需要確認是否有派遣檢車員,如果沒有,則由車長負責進行測試。 參考資料: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行車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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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第 3 條規定:「本規則所稱測量,指踏勘、初測及定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