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緯儀所經之導線宜與將來之路線儘量接近,如為便於測量而必須分離時,地形組應配合加寬地形範圍。
對於鐵路路線測量規則第27條中提及的經緯儀所經之導線應接近將來的路線,如果必須分離,地形組應配合加寬地形範圍的規定,可以參考中華民國鐵路規劃設計標準 4.1.4 規定,需將新建鐵路的測量線路與將來的路線進行對應或接近,並在必要時擴大測量範圍以配合地形。以及中華民國鐵路工程技術規範 3-2-1(a) 條例,在測量鐵路路線時應確保測量線與將來的路線接近,如果必須分離,需遵循地形組的規定進行加寬地形範圍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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