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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一節 通則

§ 33–343

33
  1. 汽車客運業應在各車站揭示下列章則圖表: 一、行車時刻表及各站間距離里程表。 二、票價、行李運費及雜費表。 三、旅客須知。 四、營運路線圖。
  2. 前項第一款行車時刻表,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報請備查,並公告於相關車站及沿線所有站牌;其調整時,亦同。行車時刻表之每日預排班表資料,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上傳至動態資訊管理系統。
33-1
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置揭示下列資訊: 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34
汽車客運業對各車站之營業時間,應審度實際需要情形規定實施,並公告之。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