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 3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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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置揭示下列資訊: 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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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汽車客運業設立之站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應於明顯位置揭示下列資訊: 一、路線名稱、路線編號、本站站名、客運公司名稱、行車時刻表或早晚班發車時刻及尖離峰班距、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業者服務電話。 二、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應揭示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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