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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三章 組訓

§ 18–214

18
各級車隊民間兼職幹部及隊員,得免參加民防、消防、搶修及戰時各種軍事勤務與組訓。 前項兼職幹部視同動員幹部,其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應列冊送該管團管區司令部依規定辦理。
19
車輛動員委員會對各級幹部,得選送有關之校、班受訓或自行設班訓練。
20
列管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修護保養人員、修護保養設施,除應接受依第十五條規定之調集或檢查外,並應接受點驗或動員有關之講習及訓練。
21
車輛動員委員會得依據年度計畫,舉辦動員演習,必要時並得訂定演習計畫,報經准實施臨時演習。
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