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車隊民間兼職幹部及隊員,得免參加民防、消防、搶修及戰時各種軍事勤務與組訓。 前項兼職幹部視同動員幹部,其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者,應列冊送該管團管區司令部依規定辦理。
車輛動員辦法第18條規定,各級車隊的民間兼職幹部及隊員,在民防、消防、搶修及戰時各種軍事勤務與組訓方面可以免參加。對於兼職幹部具有後備軍人身分的人,應列冊送該管團管區司令部依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車輛動員辦法》 範例:根據車輛動員辦法,某兼職幹部因為具有後備軍人身分,需列冊送該管團管區司令部進行相應的辦理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