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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九章 獎懲

§ 43–442

43
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業者、駕駛、操作與修護人員,對車輛動員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得由車輛動員委員會頒發獎狀;其有特殊貢獻,足資矜式者,得轉報省、市政府或國防部、交通部頒發褒狀或獎章。
44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戒、修護保養設施之業者、駕駛、操作、修護及與業務有關人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應徵或規避應徵者,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懲罰之。其餘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分之。 前項業者如為法人非法人團體,懲罰其執行業務之負責人。
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