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車輛動員辦法
/
第八章 解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4 年 03 月 21 日
車輛動員辦法 第八章 解徵
§ 41–42
共 2 條
第 41 條
開啟 ›
軍需徵用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於解徵時,需用單位應作現況檢定,簽發檢定表,
核
發解徵燃料、使用補償、差旅費至原編分隊,其需船舶或鐵路運輸者,應負責為之運送。
第 42 條
開啟 ›
解徵後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應向原列管車隊報到,繳交需用單位證明換發解徵令。
← 上一章
第七章 醫療憮卹
§ 39–40
下一章 →
第九章 獎懲
§ 43–44
回 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