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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八章 解徵

§ 41–422

41
軍需徵用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於解徵時,需用單位應作現況檢定,簽發檢定表,發解徵燃料、使用補償、差旅費至原編分隊,其需船舶或鐵路運輸者,應負責為之運送。
42
解徵後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應向原列管車隊報到,繳交需用單位證明換發解徵令。
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