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解徵後之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應向原列管車隊報到,繳交需用單位證明換發解徵令。
從提供的法律條文中無法找到有關車輛動員辦法第 42 條的資料,因此無法提供針對該條款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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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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