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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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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業者、駕駛、操作與修護人員,對車輛動員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得由車輛動員委員會頒發獎狀;其有特殊貢獻,足資矜式者,得轉報省、市政府或國防部、交通部頒發褒狀或獎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車輛動員辦法第43條,對於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的業者、駕駛、操作與修護人員,如果他們在車輛動員工作中有顯著的績效,可以獲得車輛動員委員會頒發的獎狀。如果他們有特殊的貢獻,足以值得矜式者,則可以轉報省、市政府或國防部、交通部頒發褒狀或獎章。 範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019 號判決,職業災害認定審查議處辦法第 23 條規定,職業災害鑑定委員會在審查職災鑑定案件時,對於有特殊貢獻的相關人員,可以頒發獎狀以表彰其努力與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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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車輛動員辦法第 43 條規定:「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業者、駕駛、操作與修護人員,對車輛動員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得由車輛動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車輛動員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