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業者、駕駛、操作與修護人員,對車輛動員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得由車輛動員委員會頒發獎狀;其有特殊貢獻,足資矜式者,得轉報省、市政府或國防部、交通部頒發褒狀或獎章。
依據車輛動員辦法第43條,對於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的業者、駕駛、操作與修護人員,如果他們在車輛動員工作中有顯著的績效,可以獲得車輛動員委員會頒發的獎狀。如果他們有特殊的貢獻,足以值得矜式者,則可以轉報省、市政府或國防部、交通部頒發褒狀或獎章。 範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019 號判決,職業災害認定審查議處辦法第 23 條規定,職業災害鑑定委員會在審查職災鑑定案件時,對於有特殊貢獻的相關人員,可以頒發獎狀以表彰其努力與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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