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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動員辦法 第七章 醫療憮卹

§ 39–402

39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服勤駕駛及操作人員,於徵用期間,因公傷病或死亡,其醫療、撫卹,由需用單位依所屬人員之有關規定辦理。
40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駕駛及操作人員與執行動員任務之民間兼職幹部,自分隊所在地至交付處所,或參加訓練演習期間,因公傷病時,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各地車隊護送至當地公、私立醫院、衛生機構治療,其因公身體殘廢或死亡時,比照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職工職階撫卹或殮葬之。其所需醫療、撫卹費用,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向相關之上級機關陳請支應。
車輛動員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