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駕駛及操作人員與執行動員任務之民間兼職幹部,自分隊所在地至交付處所,或參加訓練演習期間,因公傷病時,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各地車隊護送至當地公、私立醫院、衛生機構治療,其因公身體殘廢或死亡時,比照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職工職階撫卹或殮葬之。其所需醫療、撫卹費用,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向相關之上級機關陳請支應。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