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服勤駕駛及操作人員,於徵用期間,因公傷病或死亡,其醫療、撫卹,由需用單位依所屬人員之有關規定辦理。
根據車輛動員辦法第39條,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服勤駕駛及操作人員,在徵用期間因公傷病或死亡,需要用單位應依該條規定辦理其醫療、撫卹。根據本件裁判書,法律著重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因此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對於遇到職業災害在醫療中的勞工,有權要求雇主補償工資。另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的處罰,以及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的遺棄罪也與此相關。因此,車輛動員辦法第39條的醫療、撫卹規定,應當適用於以上提到的相關法律規定,作為受害者在面對職業災害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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