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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5.03.31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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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之罰鍰,經處罰機關收繳後,分配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五分配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百分之二十四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一解繳國庫。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國道公路警察局除外)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七十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案件: (一)百分之五十三解繳國庫。 (二)百分之三十分配予各處罰機關。 (三)百分之十七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四、公路監理機關舉發案件,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
  2.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之罰鍰,由處罰機關收繳處理之。
  3.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分配予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之比例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其九十一年度依比例分配之經費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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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 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 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 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 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 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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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
  2. 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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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配之罰鍰收入,應依其隸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運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5.03.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