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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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
- 2.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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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該法規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對於交通違規的處理細則,包括違規罰鍰的基準、舉發程序、處理程序等。根據該條例,各級政府應依其權責分別定義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的獎勵方式及預算。這意味著各級政府應該依法制定相關獎勵政策,並分配相應的預算。 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第二條,公路或警察機關在道路交通安全的必要時,可以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同時也可以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政府應該給予負責執行這些任務的人員適當獎勵,這些獎勵方式及預算則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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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