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報交換專線或國內電報電路,概由電信局供租及維護,用戶不得自行架設或自備線路使用。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三章 供租方式
§ 8–10共 3 條
電報交換業務各項用戶設備,包括起止式電傳打字機、紙條鑿孔機、紙條分送器及線路控制器等,亦由電信局供租與維護。
用戶申請新裝、增設或變更電信局之線路及其有關設備,電信局得視其成本向用戶計收線路及設備費用。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其所有權概屬於電信局,並由電信局負責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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