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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二章 申請手續

§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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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申請租用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應由用戶填具「租用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申請書」 (附件三) 一式二份,向當地電信局申請,經電信局查明對於電報、數據通信及其他公眾通信業務等並無妨礙,且有設備可供出租時,始得接受申請。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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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填具申請書時,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用戶中、英文名稱。 二、裝機地點。 三、租用設備。 四、租用期間。 五、擬選用用戶自動回答電碼英文字母。 六、用戶現已裝用通信設備之種類與數量。 七、其他可供電信局參考之資料。 前項內容如有變動,須向電信局申請更新,並經電信局同意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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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租用電報交換業務設備之優先程序如左: 一、本國軍政機關。 二、外國使領館及軍事機關。 三、航空公司、航運公司、新聞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電台、銀行及金融機構等。 四、上述類別以外之其他用戶。 屬同一類別之申請用戶,以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裝用。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