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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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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填具申請書時,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用戶中、英文名稱。 二、裝機地點。 三、租用設備。 四、租用期間。 五、擬選用用戶自動回答電碼英文字母。 六、用戶現已裝用通信設備之種類與數量。 七、其他可供電信局參考之資料。 前項內容如有變動,須向電信局申請更新,並經電信局同意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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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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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6 條規定:「用戶填具申請書時,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用戶中、英文名稱。 二、裝機地點。 三、租用設備。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