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填具申請書時,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用戶中、英文名稱。 二、裝機地點。 三、租用設備。 四、租用期間。 五、擬選用用戶自動回答電碼英文字母。 六、用戶現已裝用通信設備之種類與數量。 七、其他可供電信局參考之資料。 前項內容如有變動,須向電信局申請更新,並經電信局同意後辦理之。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