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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第四章 機線裝置費用及通報費價目

§ 11–155

11
用戶租用機線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次繳付裝接各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接線費:每對新台幣一、○○○元。電報交換專線必須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者,不另收國內電報電路之接線費。 二、電報交換用戶設備裝置費:不論機件型式,每次裝置費為新台幣六○○元。 三、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每戶新台幣二○、○○○元。 四、電報交換專線界外工料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者,其區域外一段另加收一次繳付電報交換專線界外工料費。 五、機線設備移設費: (一) 宅內移設:線路移設費新台幣二○○元及機件移設費新台幣一五○元。 (二) 宅外移設:線路移設費新台幣一、○○○元及機件移設費新台幣六○○元。 (三) 如須將線路移裝至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其區域外一段線路,另加收界外線路工料費。 前項電報專線界外工料費及移裝線路界外工料費,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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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租用機線設備,除一次繳付裝接各費外,應依左列規定每月繳付月租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內者,不論實際線路長度,每對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概按左列統一里程計收: (一) 人工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二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二○○元。 (二) 自動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三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三○○元。 (三) 大電話區基本區:統一里程定為四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四○○元。郊區:統一里程,定為六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六○○元。(四) 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之電報交換專線,除區內部分仍按上述規定計費外,其區外一段線路月租費,不分局等類別均另按實際線路長度,每半公里加收新台幣五○元。 二、國內電報電路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必須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至電報交換區中心局時,其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照「國內長途電話電路及電報電路出租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計收。 三、電報交換用戶設備月租費:每套新台幣二、五○○元。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用戶設備,電信局得按用戶每日平均使用時間或其他實際需要情形,調度適當程式設備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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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及開放通報區域,由電信局依國際約定,並按左列規定計收: 一、一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一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概按一分鐘計算。 二、三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三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一百九十八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三分鐘者,概按三分鐘計算,逾此每增加一分鐘或不足一分鐘者,加收三分之一通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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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按照一分一分制計收通報費,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一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概按一分鐘計算。 二、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等同一區間相互通報或各區相互間通報,其每分鐘通報費均按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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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用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設備之用戶,均應擔負每月最低通報費新台幣四、○○○元,如該月國際電報交換與國內電報交換通報費之合計不足新台幣四、○○○元時,亦應按最低額通報費新台幣四、○○○元繳付。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