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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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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及開放通報區域,由電信局依國際約定,並按左列規定計收: 一、一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一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概按一分鐘計算。 二、三分一分制: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三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一百九十八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三分鐘者,概按三分鐘計算,逾此每增加一分鐘或不足一分鐘者,加收三分之一通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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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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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13 條規定:「國際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及開放通報區域,由電信局依國際約定,並按左列規定計收: 一、一分一分制: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