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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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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按照一分一分制計收通報費,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計費單位,按一分鐘計算 (約可傳輸六十六個英文字組) ,通報不足一分鐘者,概按一分鐘計算。 二、台北區、北區、中區、南區等同一區間相互通報或各區相互間通報,其每分鐘通報費均按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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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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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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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14 條規定:「國內電報交換業務通報費,依左列規定計收: 一、按照一分一分制計收通報費,即每次電報交換通報之最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