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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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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租用機線設備,除一次繳付裝接各費外,應依左列規定每月繳付月租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內者,不論實際線路長度,每對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概按左列統一里程計收: (一) 人工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二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二○○元。 (二) 自動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三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三○○元。 (三) 大電話區基本區:統一里程定為四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四○○元。郊區:統一里程,定為六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六○○元。(四) 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之電報交換專線,除區內部分仍按上述規定計費外,其區外一段線路月租費,不分局等類別均另按實際線路長度,每半公里加收新台幣五○元。 二、國內電報電路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必須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至電報交換區中心局時,其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照「國內長途電話電路及電報電路出租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計收。 三、電報交換用戶設備月租費:每套新台幣二、五○○元。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用戶設備,電信局得按用戶每日平均使用時間或其他實際需要情形,調度適當程式設備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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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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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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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12 條規定:「用戶租用機線設備,除一次繳付裝接各費外,應依左列規定每月繳付月租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