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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本規則所稱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 (以下簡稱無線電對講機) ,係指使用頻率為二六‧九六○-二七‧四一○兆赫,電功率為五瓦特以下,供短距離通信之無線電設備。
3
本規則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無線電對講機之申請審、執照核發及其他管理事項得委託電信總局辦理。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