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規則所稱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 (以下簡稱無線電對講機) ,係指使用頻率為二六‧九六○-二七‧四一○兆赫,電功率為五瓦特以下,供短距離通信之無線電設備。
本規則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無線電對講機之申請審核、執照核發及其他管理事項得委託電信總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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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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