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 3 條
本規則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無線電對講機之申請審核、執照核發及其他管理事項得委託電信總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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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有關無線電對講機之申請審核、執照核發及其他管理事項得委託電信總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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