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
第五章 罰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7 年 05 月 12 日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五章 罰則
§ 21
共 1 條
第 21 條
開啟 ›
擅自變更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或無照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者,依電信法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處罰。擅自接入
公眾
通信網路者,依電信法
第三十八條
規定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吊銷其執照。
← 上一章
第四章 緊急通信
§ 18–20
下一章 →
第六章 附則
§ 22–23
回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