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 21 條
擅自變更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或無照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者,依電信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擅自接入公眾通信網路者,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吊銷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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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21條,擅自變更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或無照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的行為將會受到電信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處罰。同時,擅自接入公眾通信網路的行為將會受到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的處罰。如果案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話,還可以考慮吊銷其執照。 (參考資料: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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