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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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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變更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或無照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者,依電信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擅自接入公眾通信網路者,依電信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吊銷其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21條,擅自變更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或無照使用無線電對講機的行為將會受到電信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處罰。同時,擅自接入公眾通信網路的行為將會受到電信法第三十八條的處罰。如果案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話,還可以考慮吊銷其執照。 (參考資料: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公眾名詞
  • 第三十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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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 21 條規定:「擅自變更無線電發射方式、頻率或無照使用無線電對講機者,依電信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罰。擅自接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