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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第四章 緊急通信

§ 18–203

18
無線電對講機之第九頻道定為緊急頻道,該頻道不得作一般通話使用。 使用者應經常守聽該頻道之信息。
19
無線電對講機應設置第九頻道,並特別標示,供緊急呼救使用。
20
使用者遭遇緊急事故,須以無線電對講機請求救援時,應於第九頻道,先呼「緊急求救」三次,再說明求救人、事故、地址及需求。無人回應時,得改用其他任何頻道呼救。接獲求救信息者,應即中止通話並採適宜之救援措施。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