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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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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或團體得依據本規則之規定,申請使用無線電對講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 4 條,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或團體得依據本規則之規定,申請使用無線電對講機。這代表任何中華民國的公民、法人或團體都可以根據該規則的規定,申請使用無線電對講機。 資料來源:經濟部訴願卷第29至41頁,交通部註冊之86年至95年「四等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合格清單」。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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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國民、法人或團體得依據本規則之規定,申請使用無線電對講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