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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四章 維運管理

§ 12–132

12
  1. 電臺應備維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章: 一、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 二、電臺運作情形。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 五、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2. 前項維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13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查電臺機件設備及相關文件。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