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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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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電臺應備維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章: 一、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 二、電臺運作情形。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發生情形及其開始與修復時間。 五、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2. 2.前項維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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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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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電臺應備維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或電臺負責人核章: 一、輪值工程人員姓名及輪值時間。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