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11.04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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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費、審驗費於申請時收取之;證照費於核發證照時收取之。
-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規費。
-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申請人依本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後,除有溢繳、誤繳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要求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11.0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