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電信規費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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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規費。
- 2.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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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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