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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1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3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級: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供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餘無線電臺、限制行動通訊、限制遙控無人機或其他應經准使用頻率所需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2. 主管機關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影響電波秩序程度分級管理,並定期檢討。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