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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二章 製造

§ 4–52

4
  1. 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始得製造: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附表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干擾之規定辦理。
5
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准者,如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於完成公司或商業之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