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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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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准者,如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於完成公司或商業之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核准後,若需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必須完成公司或商業之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並檢具相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異動。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的製造者在任何變更情況下都能及時向主管機關報備,以符合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取得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的製造核准後,由於公司改組或地址遷移,需要變更相關訊息,便需根據法規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或工廠登記後,向主管機關提出異動申請,以獲得核准。這樣的流程符合法規要求,保障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對主管機關的資訊申報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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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核准者,如變更廠商名稱、代表人、營業所在地或工廠所在地,於完成公司或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