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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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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製造核准證明文件,始得製造: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申請書(附表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免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2. 2.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者,應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干擾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製造者在申請製造核准證明文件時,應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文件,並需設置適當的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的合法使用者。若出現干擾情況,則需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這項法規的規定在一個案例中得到應用。案例中提到製造者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需提供相關的文件,並且需要設置適當的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的合法使用者。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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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製造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