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製造者在申請製造核准證明文件時,應提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等文件,並需設置適當的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的合法使用者。若出現干擾情況,則需根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根據法源資訊整理的裁判要旨內容,這項法規的規定在一個案例中得到應用。案例中提到製造者需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需提供相關的文件,並且需要設置適當的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的合法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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