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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三節 遇難或避難船舶

§ 47–482

47
遇難或避難船舶,應聯繫港口信號台,並由信號台通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48
遇難或避難船舶進港泊靠後,應即補辦下列手續: 一、補填入港報告連同旅客名單、船員名冊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 二、遇難船舶應將海事報告書送交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簽證。 三、船長應將船舶應備文書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查驗。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