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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第八章 其他空運便利

§ 40–445

40
除因違犯我國有關法律外,外籍民用航空器,地面裝備,備份零件,以及技術供應品,而為經營服務國際空運業務之用者,可免受徵用或強制執行之處分。
41
若航空器有關一切文件中有純屬文書工作之錯誤,而該項錯誤,顯由於意圖違犯法律,則有關機關應給予授權代理人或機長以更正之機會。
42
若發現文件中有錯誤之處,則營運人或授權代理人,應有機會向有關機關說明該項錯誤係由疏忽所致,且嚴重性質,其說明並經認為滿意者,不受罰金之處分。
43
航空檢疫機關備有各國所需接種清單,暨符合「國際衛生規則」之接種證明表格,以供離境乘客參考之用。
44
入境航空器之營運人應將航空器上之疾病人員 (除暈機病外) 立即用無線電報報告民用航空局轉知航醫中心或衛生機關,於航空器到達時,有特種醫術人員及所需裝備在場。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