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發現文件中有錯誤之處,則營運人或授權代理人,應有機會向有關機關說明該項錯誤係由疏忽所致,且非嚴重性質,其說明並經認為滿意者,不受罰金之處分。
根據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42 條,若發現文件有錯誤,營運人或授權代理人有權向有關機關說明錯誤係由疏忽所致且非嚴重性質,並經認為滿意者,不受罰金之處分。這條規定保障了營運人和授權代理人在發現錯誤時有機會作出解釋和修正,以避免受到不必要的處罰。 參考資料: - 民航局:航空運輸業者防制恐怖主義防制方法及處罰條例 - 航空汽油稅條例:航空汽油進口稅率表定 舉例:航空公司在文件報告中誤列貨物資料,營運人或授權代理人即可依據空運便利實施準則第 42 條的規定,向有關機關說明錯誤的由來並提出修正,如能獲得滿意的認可,則不受罰金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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