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第四章 航空器失事現場處理

§ 14–185

14
航空器失事後,當地航空站及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應儘速趕赴現場,執行左列工作: 一、救護及消防。 二、協調地方有關機關對失事現場,作適當之警衛。 三、與民用航空局及有關機構保持連絡。 四、對航空器失事調查人員,予以必要之支援。
15
航空器殘骸,除因消防救護及其他急需原因外,經民用航空局失事調查人員之許可,不得移動。
16
航空器殘骸如必須移動,應先行照像或繪製現場圖,或於原地留作記號,並經記錄後,始得為之。
17
航空器殘骸移離現場後,應妥予存放,直至調查工作結束,經民用航空局許可,不得處理。航空器殘骸無法移離現場時,應就地掩埋之。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