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用名詞之釋義如下: 一、起落地帶:指跑道及其毗連地帶。 二、進場面:指在跑道二端特定之傾斜面。 三、水平面:指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及緊鄰區域上一定高度之水平面。 四、轉接面:指自進場面之兩邊及自進場面內邊兩端引延與跑道中心線平行之直線向外斜上與水平面相交接成之傾斜面。 五、圓錐面:接自水平面之周圍向外斜上延伸所構成之圓錐斜面。
需在限制建築地區內營建超過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高度之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之公共建設計畫,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就政策需要審核後,檢附相關文件送請民航局邀集相關機關組成臨時審查會共同審查,在不影響飛航安全之條件下,經民航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申請營建,並應裝置障礙燈或標誌。
航空站、飛行場如屬軍民合用者,其禁止、限制建築地區,自該航空站、飛行場移交民航局管理時起,由民航局於本辦法中訂定飛航安全標準範圍管理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