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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 第 3 條

  1. 1.航空站或飛行場起落地帶之飛航安全以下列範圍為標準: 一、桃園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一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二、臺北、金門及臺東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一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三、高雄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一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四、恆春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七十五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五、蘭嶼航空站、綠島航空站為長包括跑道全長及自跑道兩端延伸各六十公尺,寬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各展四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附示意圖一)。
  2. 2.前項飛航安全標準之範圍,為禁止建築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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