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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法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軍事建制之氣象機構,除第九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者外,不適用本法規定。

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有關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定規則、規程、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序,採用施行。

  1. 中央氣象局依本法提供氣象資料、儀器校驗、氣象專業服務或發給證照,得收取費用。
  2. 前項費用之種類及費額,由交通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