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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五章 獎勵及處罰

§ 44–463

44
交通部為輔導興建觀光旅館,得視實際需要,協調土地管理機關依法租售公有土地。
45
觀光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重大表現者。 三、改進管理制度及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者。 四、外匯收入有優異業績者。 五、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46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者。 二、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者。 三、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者。 四、維護國家榮譽,增進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五、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六、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