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者。 二、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者。 三、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者。 四、維護國家榮譽,增進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五、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六、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根據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6條,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多項情況時,交通部有權予以獎勵或表揚。其中包括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且獲得好評或有感人事蹟、維護國家榮譽且增進國際友誼、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且具有敬業精神、以及其他有足以表揚的事蹟。 例如,根據旅館業行政相關裁罰標準,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若有顯著成效地推動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被認可為有表揚價值,交通部可以依法予以相應的獎勵或表揚。 以上是根據相關資料對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46條的逐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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