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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第二章 中醫藥發展計畫

§ 5–73

5
  1.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2. 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4. 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
6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中醫藥學者專家及產業界人士代表,定期召開諮詢會議,辦理中醫藥發展政策諮詢事項。
7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給予適當之獎勵或補助: 一、中醫藥研究及發展。 二、中藥製劑創新及開發。 三、中藥藥用植物種植。
  2.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額度、審查、准、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醫藥發展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