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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及實踐中醫藥之永續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規劃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等內容,作為推動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研定中醫藥發展計畫時,應會商相關機關,以利跨部會合作推動中醫藥發展。 三、中醫藥發展計畫為全國性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醫藥發展計畫訂定因地制宜之發展方案,並予以實施,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機關(構)、學校等協助推動中醫藥發展計畫或方案。
一、為促進及實踐中醫藥之永續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規劃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等內容,作為推動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研定中醫藥發展計畫時,應會商相關機關,以利跨部會合作推動中醫藥發展。 三、中醫藥發展計畫為全國性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醫藥發展計畫訂定因地制宜之發展方案,並予以實施,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機關(構)、學校等協助推動中醫藥發展計畫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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