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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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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2. 2.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4. 4.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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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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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81206 制定)

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   二、提升中醫醫療照護品質。   三、提升中藥品質及促進產業發展。   四、促進中醫藥研究發展及國際合作交流。   五、中醫藥人才培育。   六、其他促進中醫藥發展事項。   前項中醫藥發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計畫,訂定地方中醫藥發展方案並實施之。   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第一項計畫或前項方案之推動。

立法理由一、為促進及實踐中醫藥之永續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規劃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等內容,作為推動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研定中醫藥發展計畫時,應會商相關機關,以利跨部會合作推動中醫藥發展。   三、中醫藥發展計畫為全國性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醫藥發展計畫訂定因地制宜之發展方案,並予以實施,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機關(構)、學校等協助推動中醫藥發展計畫或方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1081206 制定)

一、為促進及實踐中醫藥之永續發展,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規劃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景等內容,作為推動之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研定中醫藥發展計畫時,應會商相關機關,以利跨部會合作推動中醫藥發展。   三、中醫藥發展計畫為全國性事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醫藥發展計畫訂定因地制宜之發展方案,並予以實施,爰為第三項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主管機關得要求機關(構)、學校等協助推動中醫藥發展計畫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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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發展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醫藥發展法第 5 條規定:「為促進中醫藥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訂定中醫藥發展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中醫藥發展之目標及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醫藥發展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醫藥發展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